





天津国联报废车回收有限公司 是天津交管局认定的正规报废汽车单位。
审理认为:本案肇事大货车系郑某乙、储某所有,该车辆系他们在旧车市场购买(没有购车或其他)的报废车辆,郑某乙、储某将车辆买回来以后经过改装用来运输挖掘机。在本案事故发生的前---,郑某丙因自家的平板大货车(也是在旧车市场购买的报废车辆)坏了,正在修理,故向储某借用平板大货车运送自家的挖掘机,借到车以后,郑某丙便将大货车交由其子郑某甲驾驶运送挖掘机。

天津国联报废车回收有限公司
天津交管局认定的正规报废汽车单位。
案例
律师评析
<---责任法>第五十一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明确规定,转让拼装车、报废车辆发生交通---损害时,由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典>与<---责任法>的规定基本一致,只是表达技术上稍有差异,<典>的表达准确:
转让要承担连带责任
尽管法律明确规定,车主必须到相关部门登记车辆报废记录,同时不能驾驶报废车上路等等,否则以---形式作为---。然而在---的利益面前,交易仍然存在。
一些车主为了获取更高的经济利益,会将已经达到报废程度的车辆转卖给二手车商,而不走正常的车辆报废途径。一些二手车商收购报废车以后,或将车辆简单维修后再次出售,或将报废车拆解,用几辆报废车的零件拼装成一辆整车出售。这种“二手车”一般售卖价格很低,所以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人为了逃避应负的法律责任往往会弃车逃逸,致使报废机动车、拼装机动车的实际---和实际使用人很难查找,导致事故---人的损失难以得到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