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国联报废车回收有限公司 是天津交管局认定的正规报废汽车单位。
报废车出事故卖家有连带责任
案例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两名男子想从报废车上赚点钱,他们以几千元的价格出售后,反遭这辆车连累,换来15.6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近日,平阳县人院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案,认定当事人转让报废车辆的,出事故需负连带责任。
何某与陈某在赔偿问题上始终协商不下,何某将陈某及车辆登记车主李某告上法庭,索赔30万余元。对此,李某提出,他早已将车辆转让给杨某,并向申请追加杨某为共同被告,予以准许。
庭审中,李某和杨某作为车辆转手的相关人则相互推诿,认为此次---与自己无关。
“我在2011年11月将车卖给杨某,当时车辆保险手续齐全。不过当时没有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也没到车管所办理过户登记。后来,杨某曾打电话和我说把车当配件卖给修理厂。”李某在法庭上答辩道。
陈某遂将登记车主刘某、实际车主冒某、---朱某、保险公司统统告上法庭,索赔3400余元。 裁判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的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损失由原告陈某、被告冒某按责承担。被告刘某虽系登记车主,因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朱某作为雇员,其造成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应由其雇主被告冒某承担。 法官点评按照<---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连环买卖车辆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因为原车主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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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交管局认定的正规报废汽车单位。
车辆快报废买卖当解除
案例
为了---承担事故赔偿责任,部分肇事的受让人可能会在事故发生后,将机动车进行转让,将责任转嫁给没有偿付能力的受让人(具体手法:将车辆转让协议的签订时间提前到交通事故发生前)。另外,现实生活中还存在---记所有权人、前手受让人在明知机动车为拼装、已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为---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还---进行转让的情形。如果---人怀疑存在转让,应当将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的前手追加为共同被告,以便查清事实,便于追索赔偿,尤其有无存在转让人无法查明或下落不明等情形。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建行岳阳分行是否应与杨立华承担本案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2009年9月16日,建行岳阳分行与杨立华签订<车辆购销合同>,将湘f×××××的丰田---面包车(9座)以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杨立华。该车在2007年7月1日至2009年10月11日期间未---,转让行为发生在该车未---期间。<经济贸易、发展计划、部、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规定“……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上述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必须依据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根据上述规定,湘f×××××车辆在转让时属于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据<---------责任法>第五十一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以及<高人院关于适用<---------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条“---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行为引起的民事------,适用---责任法的规定。---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行为引起的民事------,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的规定,建行岳阳分行作为转让人应与受让人杨立华承担本案连带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