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国联报废车回收有限公司 是天津交管局认定的正规报废汽车单位。
裁判认为,机动车辆之间因事故无法认定责任,双方各承担50%。考虑到被告刘某作为车主将车辆借给无的孙某具有一定的过错,酌情其承担15%的责任,王某承担50%,孙某自己承担35%。因刘某的车辆未投交强险,费等损失由被告王某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49534元,交强险之外的20166元,刘某、王某、孙某按照上述责任比例承担。

天津国联报废车回收有限公司
天津交管局认定的正规报废汽车单位。
机动车---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就本次交通事故,原告郑某丁因交通---的各项损失,四被告因连带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四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后的内部责任分摊问题,不在本案处理范围之内。另外,根据<高人院关于审理道路
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道路交通安全法>百条还规定: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处理。

新兴县局大队经现场勘查和,认定杨*乾负该宗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李*谋负该宗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该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认定恰当,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予以采信。李*谋、李*桢认为,李*谋驾驶车辆在慢车道正常行驶,没有,没有不文明行为,事故的发生是杨*乾没有让李*谋的车辆,---抢道横穿省道所造成的,杨*乾应当负该宗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请求本院予以纠正的主张,缺乏有力的证据证实。因此,李*谋、李*桢上述抗辩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